2024年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通知。
《技术指南》细化了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程序,明确了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
《技术指南》中,对废弃物处理源核算范围包括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范围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过程、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和焚烧等过程产生的SO2、NOx、VOCs、NH3、TSP、PM10和 PM2.5排放。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范围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CH和NO排放以及生活垃圾填埋过程产生的CH4排放。
以下为《技术指南》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我部研究制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9日
附件:《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pdf 左侧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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