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风电叶片等纤维复合材料“固废回收-材料再生-产品制造”的产业闭环,推动纤维复合材料固废高值化利用与循环经济发展。中纤复材再生资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受下游再生利用企业委托,组织年度采购经规范处理后、符合特定技术标准的废弃风电叶片回收再生纤维2000吨,用于下游再生产品制造。现公开征集合格供应商。


附件:
年采购2000吨废弃风电叶片回收再生纤维项目
委托发布单位:中纤复材再生资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委托单位)
项目介绍:中纤复材再生资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受下游再生利用企业委托,综合多家企业的采购需求形成本项目。年采购2000吨再生无机非金属纤维(简称再生纤维),以废弃风电叶片固体废物经回收(物理破碎、化学降解等)工艺处理后的再生产物/纤维,具备一定的长度分布与洁净度,可直接作为增强材料或填料使用。
其再生纤维将用于再生利用企业的再生产品制造环节,是构建风电叶片等纤维复合材料“固废回收-材料再生-产品制造”产业闭环的关键环节。本项目的实施,旨在通过规模化定向采购,验证并推动风电叶片固废的高值化资源利用,为纤维复合材料循环经济模式提供实质性案例支撑。
第一章 项目信息
1、项目内容:年采购2000吨废弃风电叶片固体废物(主要为玻璃纤维增强环氧树脂复合材料)所产生再生纤维。
2、项目周期:合同签订后,在12个月(逐月递增供应)内完成全部2000吨再生纤维的交付。
3、供应企业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具备废弃风电叶片固废回收处理的专业技术、设备和固定生产场地的直接生产者。
3.3 持有有效的、项目所在地所需的《工业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环保处理资质,核准经营类别需涵盖本项目废物。
3.4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5 本项目要求月持续供货能力不低于20吨(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工艺、稳定连续生产的再生纤维产品)。
4、参与供应:
请在2026年1月20日至2月31日间,将第四章参与供应文件发送至邮箱ccrafc@126.com ,咨询联系:宋虒韬 13269100963。
5、确定供应单位:
委托单位将于2026年3月10日之前与所有投递参与的企业联系并确定供应信息。
第二章 项目技术要求
1、来料说明:
再生材料/原料为经拆解、切割、物理破碎或化学降解、筛分等处理后的废弃风电叶片回收再生纤维,主要为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复合材料。
2、采购物要求:
2.1 产品名称:再生纤维
2.2 形态:以下两种均可
2.2.1 一种集束纤维,类似牙签状。
2.2.2 一种是单丝纤维,类似原生玻璃纤维。

(左图为集束纤维,右图为单丝纤维)
3、外观:色泽均匀,表面无污染、无杂质。
4、关键技术指标:
4.1 纤维长度:30-60mm,其长度分布于公称长度的±30%内的纤维数量占比不小于85%。
4.2 表面树脂残留率:≤30%。
4.3 含水率:≤0.2%。
5、包装:
5.1 应使用适合的包装袋封装,外加塑料编织袋或牛皮纸袋、吨包袋、纸包装箱,封装或捆扎应牢固。
5.2 每个包装外表面还应按照GB/T 191 的规定标明“防水”“防火”“堆码质量极限”和“堆码层数极限”4种图示。
5.3 每袋重量及标识需统一,内容主要包括:
5.3.1 产品名称、标记和商标。
5.3.2 净质量。
5.3.3 批号、生产日期。
5.3.4 生产单位名称。
5.3.5 包装内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5.4 运输要求: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日晒雨淋、防污染及防止包装破损的措施。
6、工艺与环保要求:
6.1 投标人须说明采用的核心回收技术路线(如物理法、化学法)。
6.2 整个处理过程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实现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固废得到合法处置。
6.3 供应单位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控制节点及环保保障方案。
第三章 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
1.1 供应单位应报出综合单价,单位为“元/吨”。
1.2 报价应包含:原料/废弃风电片叶、加工费、能耗、辅料、人工、包装、利润、税金及本项目内所有环保处理费用。不含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2、交付与验收:
2.1 供应单位按批次生产,每批次再生纤维交付后,可申请批次验收与交付。
2.2 由委托单位现场抽样检测,技术指标达标后视为验收合格,并办理所有权转移。
2.3 验收不合格批次,直接退回。
3、供应能力调查
供应单位需填写年度、月度生产处置能力及月度供应能力。
第四章 参与供应文件要求
供应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以下文件(加盖公章):
1、企业基础信息表。
2、报价表。
委托单位:中纤复材再生资源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虒韬
联系电话:13269100963
电子邮箱:ccrafc@126.com
日期:2026年1月20日
(本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委托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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